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执异175号
申请执行人:蹇**,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人兴支路23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71709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重庆静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办事处人和大道108号(3幢)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9D1P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861136B。
法定代表人:朱忠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重庆静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静安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09执2566号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系第三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静安园林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人上海静安园林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上海静安园林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蹇**诉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静安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8957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蹇**与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一致确认按审计报告金额1512231元作为工程总结算款(该费用已扣管理费和税金)减去已支付1167996元,尚欠344236元为欠款。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原告蹇**150000元,余款194236元于2019年5月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未在2018年2月14日前足额支付原告蹇**150000元,则应从2011年6月1日起,以总欠款金额344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项时止向原告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原告蹇**可于2018年2月15日起就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第三人***、重庆静安园林公司对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原告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蹇**在每次领取款项前五日将对应金额的成本发票交付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双方就本案工程的其余成本发票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不作处理;六、案件受理费10131元,减半收取5066元,由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蹇**已预交至法院,由被告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在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蹇**)。
因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重庆静安园林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蹇**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渝0109执2566号案]。现执行过程中,因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重庆静安园林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系第三人上海静安园林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人上海静安园林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上海静安园林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06年12月18日,上海静安园林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任命***为分公司负责人,划拨人民币30万元作为公司筹备资金。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企业类型为分公司,系上海静安园林公司开办的下属分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4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上海静安园林重庆分公司系上海静安园林公司开办的下属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民事责任应由上海静安园林公司承担。故申请执行人蹇**申请追加上海静安园林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渝0109执2566号案中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上海静安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蹇**履行本院(2017)渝0109民初8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韦 勇
审判员 李仕兵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