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9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缩地: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沐川县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到期案款448244.00元及利息,我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沐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9执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