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财保153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住四川省合江县iv>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 判 员 熊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