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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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财保153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铭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51042B

法定代表人:郭永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住四川省合江县iv>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 判 员  熊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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