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民终1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知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4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民主路92号3层303室。
上诉人上海知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知明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建坡
审判员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