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4民初443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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