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执字3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博瑞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多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