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564号
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2号1栋桂隆发展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媛,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瀚**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大道与矿务局横三路交汇处西南侧(公租房小区)2#楼110-1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巧。
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瀚**配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