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瀚禹欣配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564号

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2号1栋桂隆发展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媛,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瀚**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大道与矿务局横三路交汇处西南侧(公租房小区)2#楼110-1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巧。

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瀚**配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平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