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与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7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崇商初字第05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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