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2民初5688号
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兴泰公路东侧泰东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达侨,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达侨,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五里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依法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泰州中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钱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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