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申7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容城镇公园中路东侧一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再审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马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提交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龙马公司没有获取不当利益。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与普利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返还普利公司保证金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关于新证据的问题。龙马公司提交了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四份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的书面材料,用以证明龙马公司没有获取不当利益。经询问龙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称公安机关已对***进行网上追逃,案件尚未侦破。经审查,这四份材料只能证明龙马公司的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是龙马公司派驻其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有《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书》为证,不论龙马公司是否已经将保证金转给***,龙马公司均负有向普利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责任。
2.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普利公司为借用龙马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将投标保证金355000元转到龙马公司的账户,龙马公司与普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借用资质的合同关系。普利公司未中标,龙马公司应当将保证金返还普利公司。龙马公司称已经将款项转给***,普利公司应向***主张返还。***是龙马公司派驻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内部承包人,***的行为应视为龙马公司的行为,普利公司将保证金转给了龙马公司而非***,且龙马公司转给***的款项数额与普利公司转给龙马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不一致,龙马公司不能证明两者的关联性。即使龙马公司已经将保证金转给***,由于***没有返回给普利公司,龙马公司仍然负有将该笔保证金返回普利公司的责任。
综上,龙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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