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73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傅家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639606XX。
法定代表人:马云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七里铺居委会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7752793E。
法定代表人:郝连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鹏,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申请人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坤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069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失44981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9814.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5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股票持有、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股票持有、车辆、股权、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执行干警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阐明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不向本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