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469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西街111、112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9号3幢23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