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469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西街111、112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9号3幢23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佳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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