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南昌市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房地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9827511****。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房地产
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先于执行一案中,樟树市人民法院2024年4月12日裁定受
理了被执行人樟树市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根据案件的实
际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赣09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
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
周
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