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房地产某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南昌市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房地产某某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609827511****。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房地产 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先于执行一案中,樟树市人民法院2024年4月12日裁定受 理了被执行人樟树市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根据案件的实 际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赣09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 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 周 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