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688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金滩东路1889号飞龙中润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秦光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方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01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201元,由原告烟台市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