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3民初72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女,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女,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1幢305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共同诉称,***与合伙人***挂靠江山公司参与光泽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招投标。2016年10月8日***、***与江山公司签订《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此后***与***组织工人施工。2018年1月29日经邵武市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该工程审定造价为5280115元。期间,***去逝,其享有的工程款由其继承人即***、***、***、***享有。由于江山公司拖欠工程款,2019年7月4日原告将江山公司诉至宁德市焦城区法院,2019年10月25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江山公司于收到建筑材料普通税务发票当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4645元,余款10万元待江山公司账户解冻后3日内给付。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解冻江山公司账户,但江山公司拒不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万元。
江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2016年10月8日***、***与江山公司签订《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2.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双方协议管辖合法有效;3.原告因本起纠纷曾起诉至光泽法院,经江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光泽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管辖权仍应属于同一法院。综上,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挂靠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权。2016年10月8日***、***与江山公司签订的《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