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闽0902民初3667号原告***等人与被告江山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366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女,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女,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79490Q。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经,福建**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47元,减半收取计64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