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3民初319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17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
***与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寿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1360××××7907)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914,645元,申请人***提供其与***共同共有的位于光泽县(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及***单独所有的位于光泽县的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1360××××7907)存款914,645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与***共同共有的位于光泽县(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查封***单独所有的位于光泽县的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邱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