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23民初31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17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小红。
原告***与被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诉称,2016年9月,其与合伙人***挂靠江山公司参与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招投标。同年9月20日,江山公司以4,959,951元中标,并与光泽县止马镇人民政府签订《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8日,其与合伙人***(乙方)与江山公司(甲方)签订《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1.乙方实际负责该中标工程的实际施工;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款项需汇入甲方账户;3.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5%为基数向甲方上缴管理费,管理费在支付进度款时缴纳;4.材料供货商提供发票需要的税率为货价款1%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代缴,不再返还乙方;5.乙方承担甲方备案项目经理工资补贴每月3,000元、安全员补贴每月500元、其他现场备案人员每人每月500元、临时外派管理人员每人每次1,000元;6.甲方预留乙方工程造价2%作为质量、安全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7.甲方收妥工程款项及纳税凭证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扣除税费、保证金、管理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若有),余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8.甲方收到工程结算款后,扣除各项应收款项后及时将余款支付给乙方;9.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并且乙方已经履行保修义务,在甲方收到业主退回保修金后,扣除保修期间发生保修费及乙方所欠余款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等。同年10月20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期间光泽县止马镇人民政府追加了部分工程量。2017年4月20日工程全面完工。同年4月28日,经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2018年1月29日,经邵武市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该工程审定造价为5,280,115元。至2019年3月8日,光泽县止马镇人民政府已经付清所有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给江山公司,扣除江山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及各项应扣除款项后,江山公司尚欠工程款914,645元。***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江山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914,645元。
江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2016年10月8日江山公司与***及***签订的《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2.本案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山公司与光泽县止马镇人民政府签订《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相对方是光泽县止马镇人民政府,而不是***,江山公司与***及***之间是合作关系,案由应是合伙协议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之范畴。综上,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起诉状中陈述其与合伙人***与江山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因履行挂靠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权。双方签订的《光泽县止马溪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则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另该协议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邱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