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汀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21行审52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龙环罚[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31日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0万元,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敬生 人民陪审员  傅 燊 人民陪审员  袁福火
法官 助理  丘祥琳 代理书记员  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