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821民初1146号
原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9号(****)17幢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9347949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14908278942。
法定代表人:廖旭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礼礼,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工程公司)与被告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长汀环卫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长汀环卫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礼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长汀环卫处支付的承包费自2018年1月起到2019年12月止在合同基础上每月增加17424元,共计418176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3日,江山工程公司与长汀环卫处签订了《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承包合同》,约定了由江山工程公司承包位于策武镇陈坊村湖坑哩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以下简称3#库区)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承包期为叁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止,每年的承包经费为634230元,按月平均支付;另行支付场内临时道路底层建设费用及机械进出场费合计39102元,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江山工程公司即按期组织人员接管了处理场3#库区,并按约定进行日常运作、维护和管理。在此期间,江山工程公司发现如下问题,原招标文件预算的生活垃圾量是按每日182吨测算的,测算出月维护费为52852.5元/月。因为长汀县城区人口多,生活垃圾量增加很快,而实际运行时发现每日生活垃圾量远远超过182吨,达到240多吨。由于每日增加了约60吨生活垃圾的处理量,费用相应每月增加了17424元。另外,据了解周边县市生活垃圾场运行与维护的承包费明显比长汀县高。全国同行业垃圾处理费大约为22元/吨日,而长汀县委托的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出的招投标书预算的垃圾处理费大约为9.7元/吨日,远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综上所述,由于实际每日的生活垃圾远远超过原先预算的生活垃圾量,加上原招标文件遗漏了垃圾检测费,导致原招标文件预算的垃圾场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明显偏低,现已造成江山工程公司经营巨额亏损,无法保证正常运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江山工程公司认为必须变更合同,合理增加承包费用,才能保证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不增加承包费用,按中标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根本无法完成对现有的长汀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每天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若不及时处理,必然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长汀环卫处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确实是按182吨/日的生活垃圾总量进行预算的,当时也未约定垃圾量增加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2017年下半年起长汀环卫处有派人去实地核实,生活垃圾总量确实有增加。对于承包费是否要根据情势增加,由法院审查后依法判决。二、江山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长汀县在2018年1月-2019年12月期间生活垃圾实际增加的总量。但经核实,江山工程公司于2018年1-5月每日实际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确实有超过242吨,所以长汀环卫处认可2018年1-5月每日增加60吨的生活垃圾量。对于2018年6月-2019年12月尚未发生的垃圾处理量,也同意按日增60吨计算。但若之后每日生活垃圾量实际超过242吨的,江山工程公司则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长汀环卫处委托案外人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长汀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日常运行与维护项目”的招标公告。公告中注明项目规模:生活垃圾量处理按照每日182吨(包括城区147吨、新桥8.1吨、童坊4.2吨、庵杰1吨、大同9吨、策武3.2吨、铁长1.4吨、金龙稀土2.5吨、污水厂2.2吨、屠宰场0.8吨、零星周边的企业2.5吨)测算,压实密度为0.8吨/m3,垃圾场平均填埋厚度设定为3m,总投资约人民币75万元。同年11月11日,江山工程公司年承包费634230元中标获得上述垃圾处理项目。同年12月23日,长汀环卫处作为甲方与江山工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作业项目:位于策武镇陈坊村湖坑哩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作业范围包括进场垃圾检测、称重计量、填埋、压实、覆盖、消毒,机械设备购置、使用与维修保养,截洪沟、排水沟、拦洪坝、垃圾坝、洗车槽等垃圾处理场各种设施的管理、维护、保洁、清淤、除杂草等工作,污水(渗滤液)收集处理及进入垃圾场道路的维护、清扫等。承包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费每年为634230元整,在扣除应扣款项后按月平均支付。垃圾处理场收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擅自向垃圾处理场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另行协商委托除外)。承包经费实行包干制,包括乙方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垃圾处理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前1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存入甲方账户。因政策等变化和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终止本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承包作业服务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违约责任等内容。长汀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日常运行与维护项目招标文件报备资料显示,3#库区日常运行与维护费用系参考周边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经验做法,按照每日182吨生活垃圾量进行的测算。合同签订后,江山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每日实际处理的垃圾量明显超过182吨。经江山工程公司统计、长汀环卫处审核确认,2018年1-5月份,江山公司在合同确定的区域内实际处理的垃圾量日均约为254.53吨,垃圾日均增量约为72.5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江山工程公司提交的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库区日常运行与维护项目报备资料(招标编号FJZY汀招2016-110号)、承包合同、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填埋车次、吨位登记表(2018年1-5月)、长汀县垃圾填埋车辆登记表(2018年1-5月)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江山工程公司与长汀环卫处签订的合同系就长汀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进行的约定,属于服务合同,本案案由应更正为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招标公告及承包合同约定看,垃圾处理费系依据招标公告中确定的项目规模即日垃圾量182吨测算的,但江山工程公司实际处理的垃圾量显著高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垃圾量,其中2018年1-5月处理的垃圾量超过合同确定的垃圾量30%以上。若按合同确定的垃圾量计算处理费,对江山工程公司显失公平,甚至难以继续履行合同。长汀环卫处在庭审中同意对2018年1-5月份垃圾增量部分按日均60吨计算处理费,未超过江山工程公司实际处理的垃圾增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相关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但对于江山工程公司主张的2018年6月-2019年12月的垃圾处理增量费,因庭审时尚未实际发生,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若2018年6月起的垃圾增量确有超过日均60吨,长汀环卫处亦同意按上述方式支付增量垃圾的处理费,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2018年1至5月份垃圾增量处理费87120元。
二、驳回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3元,减半收取计3786.5元,由江山(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7.5元,福建省长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小惠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