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第1313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与西谷湖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家园××网点、××网点、××号网点不动产,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西楼101室、201室、202室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以上不动产均已抵押,且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未发现其它财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羁押,案件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另外因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行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目前申请执行人象山家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均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903执13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