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兰妹妹、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950-3号原告:***,女,住武夷山市。原告:*某某,男,住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系*某某之母),住武夷山市。原告:***,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女,住武夷山市。被告:***,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代表人:池仕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南平路兴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理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4元,减半收取5682元由***妹妹、***、***、**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夏再美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