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8564号
本院在执行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书 记 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