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587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龙海全。
本院在移送执行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移送执行标的为8841.8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于2023年1月13日以(2023)渝0109执5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因本案尚未履行金额较小,故暂不采取查封措施。此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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