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34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段南岭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4213383R。
法定代表人:龙海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其需搜集证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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