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

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14410号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七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牛昌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日生,东营宏泰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1日生,东营宏泰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俊文,男,1968年9月5日生,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营虹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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