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208号
原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7763791D。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铜井镇单家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136765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与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垦利县中荣保温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