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6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9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国强,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杨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6768元,退回原告***。反诉费6527元,减半收取326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预交反诉费3264元,退回被告西峡县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苏晓伟
审 判 员 任 超
人民陪审员 李国迪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