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 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0)陕01民终7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声称,其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遂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执行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恢150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