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16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雪,女,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8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奥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驳回华通公司要求京奥港公司支付561 048.66元增项款的诉讼请求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华通公司支付京奥港公司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 556 800元;3.华通公司支付京奥港公司罚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京奥港公司支付561 048.66元合同外增加项工程款无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小区配电室低压电力及高基配电室、箱变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19条约定,本工程执行总价包干,总价为940万元人民币。施工合同第20条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20.2条约定,凡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无论承包人在报价中是否存在遗漏承包人承诺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20.3条约定,此价格被认为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承包人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价格;20.4条约定,本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了材料的检验检测、保险、雨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缺陷修复、成品保护、搬运、仓储及封样发生的费用:20.7条约定,本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与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含已经施工和未施工的)等发生冲突,经现场甲方工程人员确认,必须由承包人进行局部调整、避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8合同范围内发生的局部小范围产生的设计变更(洽商或者签证)等承包人承诺均不涉及包干合同价格的调整(施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设计变更仅作为技术变更,不调整合同价格)。施工合同第12页第23条约定,施工图纸及附件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局部调整而产生的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工作,仅视为施工依据,结算时不涉及任何价款调整,承包人承诺本合同所形成最终合同总价,价格已考虑并包含所有的变更、洽商、签证。根据施工合同的上述约定内容,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外增加项不作合同价款的调整,故561 048.66元所谓的增项工程款不应得到判决的支持。二、561 048.66元的合同外增加项系华通公司单方面制作,未经过京奥港公司结算,一审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不应作为判决依据。一审在未经双方结算也未经第三方审计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数额,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后直接改判。三、一审认定华通公司施工不存在延期,与事实不符,与约定不合。1.施工合同第10条约定合同工期2016123日至2017331日,共119日历天;该条明确约定,确定工期时已充分考虑施工备料时间、风雨天气、冬季施工、停水停电、节假日、各项分包工程交叉施工、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造成工期损失等因素。2.施工合同第九条承包人工作条款9.1.62款约定,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了解了一切可能影响承包价的工地与工地有关的情况,并已在承包价中予以考虑。承包人不得以其忽视或误解了任何工地及工地有关的情况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要求。3.根据施工合同第14条约定,第三方工作面的移交不属于工期延误的约定理由。由于当时有多家施工单位在同时施工,20161227日移交部分工作面符合当时施工的客观情况,但并不代表华通公司此时才有条件进场施工。华通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20161126日,且交叉施工的范畴含在约定工期内。4.根据施工合同第5条第4项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第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但庭审中华通公司并未提供曾向京奥港公司报送《工程延期申请》的证据。5.一审判决认定京奥港公司未延期的证据中标明的时间已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此时京奥港公司已经延期,用延期的证据证明工程未延期本身就是矛盾和滑稽的。四、一审判决将利息的起息时间定为20171121日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双方完成结算手续才能付款至价款的95%。由于在京奥港公司起诉之前双方未进行结算,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应视为双方完成了结算手续。1.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既包括高压电力工程也包括低压电力工程。高压电力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171120日,但低压电力工程的完工时间为1228日。2.施工合同21.3条约定,全部工程竣工后,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甲方、监理、设计验收合格签字,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办理完政府部门所有相关手续,工程正式通电,双方完成结算手续,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价款的95%

华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奥港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一,京奥港公司认为561 408.66元合同外增加工程款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很清楚,华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增加的561 048.66元是合同之外的工程款项,双方也签订过总合同之外增加工程量的合同。施工合同是由京奥港公司一方单方起草,在合同当中多有免除己方义务,加大己方权利、增加华通公司的义务、减少华通公司权利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条款应属无效,特别是在工程量的计算以及违约条款方面,违约条款共有12条,没有是一条制约京奥港公司的。另外,增加的561 048.66元也得到了京奥港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认可。华通公司向京奥港公司提交过工程结算单,其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后以公司盖章为名扣下。第二,华通公司施工不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形。施工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是由于京奥港公司自身的原因以及相关客观事实以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所造成的。华通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提交了相关证据,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始后的长达两个月以后,京奥港公司才将工作面交给华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京奥港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存有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此外,京奥港公司在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当中,也明确表示工期延误是因政府原因导致,与华通公司没有关联。京奥港公司提到在施工合同第5条第4项约定,如发生工期延期单位应当申请工程延期增加,但施工合同没有第5条第4项。第三,一审法院将支付利息的时间定为20171120日,依法有据,认定事实清楚。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华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奥港公司立即给付华通公司工程款3 462 996.23元(不含质保金498 052.43元)及该款自201711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京奥港公司立即返还华通公司质保金498 052.43元。

京奥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华通公司因逾期完工支付京奥港公司违约金2 556 800元;2.华通公司支付京奥港公司罚金5000元;3.华通公司赔偿京奥港公司因延期竣工给京奥港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5 000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315日,发包人(甲方)京奥港公司与承包人(乙方)华通公司签订《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小区配电室低压电力及高基配电室、箱变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3工程内容: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地块外电力施工图纸范围的土方、井室构筑物、电力隧道、电缆敷设、单体设备及系统调试及材料检验等施工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产生的渣土外运消纳以及施工完成后协调相关电力等相关部门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预定工期正式通电。第10条合同工期:合同工期:119日历天,开工日期2016123日,竣工日期2017331日。确定工期时已充分考虑施工备料时间、风雨天气、冬季施工、停水停电、节假日、各项分包工程交叉施工、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造成工期损失等因素。第12条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不可抗力;(6)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第19条合同价款:19.1结合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施工现场现状,本工程执行总价包干,总价9 400 000元。第21条工程款支付:21.2发包人按当月已完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合格工程产值的70%支付承包人;21.3全部工程竣工后,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甲方、监理、设计验收合格签字,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办理完政府部门所有相关手续,工程正式通电,双方完成结算手续,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结算价款的95%21.45%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无息支付。第24条竣工验收:2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配合发包人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顺延。24.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第25条竣工结算:25.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25.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25.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确认。25.4结算的计算方式:结算价=合同价-相关扣款。第26条质量保修:26.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两年质保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0条违约责任:30.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每逾期一日,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京奥港公司已给付华通公司工程款6 000 000元。

华通公司提交20161227日,移交人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面移交记录表》,拟证明京奥港公司于20161227日还未向华通公司移交合格的工作面,导致华通公司无法按时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认为是华通公司和其他公司的事,认为20161126日华通公司进场,一个月后才开始移交。

华通公司提交2017227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枫泉花园工程项目部向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现场私自复工的函》。内容为:截至目前,项目尚未完成复工手续,通知你方立即停止施工,如若私自施工,发生任何问题由你方负全部责任,并要求你方立即将现场裸露土全覆盖。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总合同都有预期,第8页第10条把这部分包含在施工期限内了。

华通公司提交交接日期为2017323日,中建五局与电力公司进行移交的《工作面移交(交接检)记录表》,拟证明2017323日,京奥港公司才向华通公司移交合格的工作面,华通公司自该日起才能正常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主合同第十条进行了相关约定。

华通公司提交201743日工作联系单,内容包括:4315时起我市采取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级别措施……现要求所有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顺义区建委安监站通知要求,停止……,拟证明因空气污染京奥港监理单位通知华通公司停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主合同第十条进行了相关约定。

华通公司提交201745日工作联系单,内容包括:我公司从20161126日进入本项目至今(2017331日),目前还有以下一些问题迟迟没有解决:1.小区的外电源(从本小区至满庭芳小区电缆分界室)管井及电力管道安装:(1)小区红线外(在满庭芳小区围墙外)的管井及电缆管道施工协调至今没有落实,致使我方的施工人员多次干干停停(窝工非常严重)。(2)就原西门处的电缆井,317日在项目协调会上我方就提出施工,但是直到327日下午才允许挖开基坑,而且还把在基坑位置的上方有总承包单位施工后的垃圾、门卫室、临时电缆、市政的堆土全部清走。(3)施工过程中还有空港管委要求我们停工2次;(4325日,满庭芳小区院外电缆直通井按照贵项目部指示施工,在电缆管井的基坑开挖完毕时,被满庭芳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发现,要求停工,并且恢复原状,至今也没有落实好什么时候可以施工。2.两个小区配电室的土建工作到现在也没彻底完善,无法达到验收条件;在224日我公司已经给贵公司项目部书面联系单(关于配电水土建完善及移交的要求),直至323日总包与我方才进行配电室移交;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附现场移交单),现在配电房设备已经安装完毕,不知道土建遗留问题何日能解决。3.现在整个小区临时道路不通,小区10KV箱变无法运至安装位置。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华通公司书面通知京奥港公司完成应尽义务,否则严重影响华通公司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主合同第十条进行了相关约定。

华通公司提交2017421日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其中中间检查内容及意见为配电室严重漏水,不合格。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京奥港公司提供的配电室严重漏水,导致华通公司无法完成供电局相关手续,不能按时竣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主合同第十条进行了相关约定。

华通公司提交201752日其向京奥港公司发送的工程联系单,内容包括:事实及内容:我公司从201745日给贵方发联系单至今已经20天了,π接室及10kv配电室仍然有以下问题:π接室门安装外挂门栓、防鼠板、标识,室内应急照明,接地引入点少,6#楼的入户管周边与室外没封闭。10kv配电室渗漏水,没有等电位箱和防鼠板。为此请贵方及时落实解决问题,以便后续工作正常进行。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华通公司通知京奥港公司履行应尽义务,不履行严重影响华通公司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通公司提交2017614日业扩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测快报,拟用工程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1#2#小区配电室及外电源工程,检测结论为填充物不符合标准要求;提交201774日业扩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测快报,拟用工程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1#2#小区配电室及外电源工程,检测结论为绝缘厚度、偏心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华通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拟证明京奥港公司点选的高压进户电缆不合格,导致华通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通公司提交201782日其向京奥港公司发送的工程联系单,其中事由及内容为:10kv配电室及π接室仍存在的问题向贵方通报:1.10kv配电室的接地引入点现在只有3点,按照规定需要4-6点;2.1#楼π接室内有下水管裸露,需要移除并将墙面处理好;3.2#楼东段π接室内有建筑垃圾;4.4#楼π接室内有其他用途电缆线槽,需要移除并将墙面处理好;5.5#楼西段π接室出线部分封堵再处理;室内有建筑垃圾;6.6#楼π接室所有出线必须调整,将来计量的方式不同;接地的引入点只有1点,需要再补1点;7.7#楼π接室出线部分封堵再处理;有其他用途的电缆线槽需要移除;室内多余的线撤掉;照明只剩下1个需要补齐;8.8#楼西段π接室接地引入点只有1点需要补1点;室内台阶及门口未抹灰刷白;灯具有一个不能用;有建筑垃圾;9.8#楼东段π接室接地引入点只有1点需要补1点;室内台阶及门口未抹灰刷白;室内照明开关太高;有建筑垃圾。以上各项问题必须在验收前及时处理完成,否则将制约发电进程。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华通公司通知京奥港公司履行应尽义务。京奥港公司不履行严重影响华通公司施工。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不是发包人义务,京奥港公司会协调,属于交叉施工,不影响工期,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通公司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图纸,其中变更内容记载:“由于安宁路北侧电力管线属于开发区管委产权,不允许实施,甲方协商无果,需将管线调整至路南侧绿地实施。原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1#小区配电室外电源电缆管井工程设计图纸,“HDXC-206-16023-S-GYT-03HDXC-206-16012-S-GYT-04电缆管井敷设平面图”中管井路由变更为HDXC-206-16012-S-GYT-01图示路南侧路由,具体变更工程量详见变更图纸。”其下盖有顺义供电公司客户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专用章。另记载“新路由为甲方提供并确认,且设计图纸经我公司……部门确认同意。”其下盖有北京华电兴成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华通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拟证明京奥港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不能按时完成。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京奥港公司认为诉争合同第5页第9条承包人工作条款9.1.62款约定,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了解了一切可能影响承包价的工地与工地有关的情况,并已在承包价中予以考虑。承包人不得以其忽视或误解了任何工地及工地有关的情况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要求,该证据中未标明时间,无法确定是在约定的工期内还是华通公司已经延期。

华通公司提交《关于顺义区后沙峪京奥港枫泉花园住宅小区延期交房原因说明》,内容包括:由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顺义区后沙峪枫泉花园项目按开发进度应于20175月底交竣,因交竣小区北侧市政拓宽增加T2轨道交通建设,造成小区正式市政供电电缆铺设受阻,无法达到正式供电要求,经多次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助未果(我司当时考虑临电交房提供业主装修用电,待协商市政、规划等相关部门解决供电路由业主入住后提供正式用电);又因……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工期延误与其无关。京奥港公司认为该证据系京奥港公司内部文档,与华通公司无关。

华通公司提交20171023日《关于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枫泉花园项目工期延误说明》,拟证明工期延误与华通公司无关。京奥港公司认为其未收到过该说明,无双方的签收记录及双方盖章。

华通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定案表、结算启动确认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确认单、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结算要素审查表等,拟证明诉争工程结算总价为9 961 048.66元。京奥港公司认为该证据看不出来是京奥港公司发的,合同约定是包死价,不存在合同外的施工费用产生,多出的56万多,证据形式要件上不是证据,无双方认可的,与合同约定也不符。

华通公司提交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六份,拟证明京奥港公司在合同外增加工程,京奥港公司应给付增项工程款561 048.66元。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为合同是包死价,时间是延期后发生的,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通公司提交视频光盘,拟证明华通公司移交工程结算资料已被京奥港公司项目经理付某签字确认,结算金额为9 961 048.66元,付某以找总公司盖章名义留下后至今未返还给华通公司。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认可录像中签字的人是付某。

华通公司提交(2018)京011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包括:“被告京奥港公司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京奥港公司同意交付房屋。房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累计停工5个月,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时间应该顺延5个月,故201710月底为交房日期,京奥港公司愿意随时交房,房屋已经竣工验收,诉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第二项诉讼请求,起始日期应该是2017111日,因为有不可抗力5个月时间。京奥港公司是201812日取得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交房条件,入住通知内容是要求业主从2018115日开始收房,故违约金计算日期是2017111日至2018115日。第三项诉讼请求,京奥港公司认为无法律依据,无合同约定。”华通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京奥港公司承认工期延误与华通公司无关系,工期延误原因是京奥港公司自己造成。京奥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华通公司施工期是不到四个月,京奥港公司所陈述的是2015年开始施工到2017年的施工,与华通公司无关系,法院也没有认可京奥港公司的陈述意见。

京奥港公司申请证人付某出庭,付某述称:“我是枫泉花园项目总经理。对华通公司提交的视频真实性认可。当时是孔某或者沈某找的我。签的是否为小区配电室低压电力、高级配电室箱变工程定案表、结算启动确认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结算会签单、结果确认单、要素审查表、付款情况统计表什么我记不住了,签完后就走请款、报备流程等。像这种验收材料,华通公司至少应该报两份,因规定是报两份。我签字以后需要报到我们集团,我签字后不能盖章,得需要集团审核。双方办理结算,双方盖章,最后出一份结算单,我一个人签字不代表我们整个集团。” 华通公司认为201712月华通公司已经将相关结算报告报到了付某处,其认可是他在签字,说话的人是华通公司的相关业务员,是给其报送材料的人,华通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法庭陈述的其签字后,为何没给华通公司,需要到京奥港公司的集团盖章。付某证言和华通公司的主张形成完整证据链。证人表示签字的东西不清楚是什么,结算是很重大的事宜,其清楚其实施的行为。工程结算只有一次,证人表某的陈述不真实。

京奥港公司提交2017331日《关于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二类居住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小区配电室低压电力及高基配电室、箱变工程--工期节点事宜》,内容包括:“致: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标题事宜,按照我司与贵司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恒业”双方签订合同工期节点,第10条(合同工期119日历天、开工日期2016123日、竣工日期2017331日)但截止2017331日,除1#2#小区配电室内变部分设备(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DTU柜及派接箱)到送以现场外,其余设备/材料、图纸等事项仍未完成,请贵司采取必要的赶工,合理组织、周密安排尽快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工作内容,我司将保留工期延误之索赔权利。”京奥港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截止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华通公司未按约定工期完工,京奥港公司催促华通公司尽快施工,并提醒华通公司已经违约。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主张无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京奥港公司已经签收。

京奥港公司提交《关于枫泉花园正式供电进度滞后的通知》,内容包括:“北京华通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6123日贵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7331日,因各种原因导致截止现在未通过供电局验收造成正式供电滞后,无法满足监督站竣工验收要求(未正式通电一户一表安装未完成)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交房延期。就此情况请贵司加快启动项目正式供电发电上会进度,务必于20171018日前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提供正式供电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若因贵司原因造成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滞后,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贵司全部承担,我司将按合同追究你司相关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京奥港公司提交该证据拟证明截止20171012日,华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工,京奥港公司再次催促华通公司务必于20171018日前完工,并提醒华通公司已经严重违约。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表示京奥港公司应出示华通公司收到该证据相关证明。

京奥港公司提交20171122日关于回复《枫泉花园项目供电进度滞后》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华通公司于20161126日已进场施工,此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直到20171120日才通电运行。华通公司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主张其对工程延期相关情况已经做了详细说明,不能通电是京奥港公司造成的,京奥港公司相关手续不给华通公司导致通电滞后。1126日华通公司进场后,前面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完工、天气原因导致电力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京奥港公司提交关于供电局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承诺,内容为:“致国家电网北京市供电公司顺义供电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为政府提供给北京东西城区的保障房。对顺义供电局计量科于京奥港枫泉花园小区组织的一户仪表安装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我司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枫泉花园小区正式通电后一个月内整改完毕,特此承诺。”,拟证明诉争工程20171223日才正式通过供电局验收。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京奥港公司提交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关于涉案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回复[2014规(顺)复086],拟证明涉案项目的户数为2008户。华通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实际是否是2008户不清楚。

京奥港公司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违约金确认单,拟证明由于华通公司工期延迟导致京奥港公司对广大购房户迟延交房及京奥港公司承担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京奥港公司的经济损失。华通公司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工程延期交付不是华通公司造成,是京奥港公司原因造成,产生损失应由京奥港公司承担。

京奥港公司提交涉案项目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拟证明涉案项目的实际户数,每户的实际面积。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京奥港公司提交京奥港公司实际向全体购房户承担的违约金统计表,拟证明京奥港公司向广大购房户承担的违约金。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京奥港公司提交(2018)京0113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由于华通公司迟延导致京奥港公司对广大购房户迟延交房及京奥港公司承担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京奥港公司的经济损失。华通公司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判决明确延期交房是京奥港公司原因。

京奥港公司提交处罚通知单,拟证明京奥港公司对华通公司的处罚金额和依据。华通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华通公司未收到该通知单,系京奥港公司单方出具的,无任何效力。

20181018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复函,内容为:“顺义区人民法院:按照贵院(2018)介字第6035号介绍信中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公司留存的报装资料,该项目报装客户名称为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该小区12号配电室送电包括高压送电和低压装表送电,高压送电时间为20171120日,低压装表送电时间为20171227日、28日。”

一审法院认为,华通公司与京奥港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SY00-0022-6012R2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1#2#小区配电室低压电力及高基配电室、箱变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诉争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华通公司主张应为合同内约定的9 400 000元及合同外增加项561 048.66元。京奥港公司主张诉争工程为总价合同,总工程款应为9 400 000元。一审法院审查双方合同第23条,是就工程局部调整进行的约定。而审查设计变更通知单之内容,能够确认系京奥港公司协商未果后,将管线调整至路南侧绿地实施。且就增加变更部分,双方签有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就合同外增加项金额,华通公司主张其向京奥港公司枫泉花园项目经理付某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定案表、结算启动确认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确认单、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结算要素审查表等文件,且付某于上述文件上签字进行确认。就其主张,华通公司提交视频。付某到庭认可视频内容,但主张记不清是否系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据证据规则,京奥港公司应举证证明付某未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因京奥港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据证据规则确认付某于上述文件签字确认。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京奥港公司认可合同外增加项金额为561 048.66元。综上,诉争合同总价款应为9 961 048.66元。就京奥港公司要求给付华通公司工程款3 462 996.2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就华通公司主张的该款利息,一审法院据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复函内容,能够确定诉争工程高压送电时间为20171120日,即华通公司向京奥港公司交付诉争工程的时间不应晚于该时点。现华通公司自20171121日起主张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京奥港公司相关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二为京奥港公司是否应返还华通公司质保金498 052.43元。诉争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一审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确认诉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71120日。一审法院据该日计算诉争工程的质保期尚未届满。华通公司要求京奥港公司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三为华通公司是否因延误工期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主张系对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就各自主张,双方均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123日,但截至2017323日,中建五局向华通公司移交工作面。且施工期间,有关部门发布空气污染预警,要求停止诉争工程在内的室外工程作业。至20175月,诉争工程仍存在配电室漏水的情况。20176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快报确认了诉争工程电缆填充物不符合标准要求、20177月,该院又出具了诉争工程电缆绝缘厚度、偏心度不符合标准 要求的检测结论。结合华通公司201782日向京奥港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及配图,以及201797日京奥港公司所出具的《关于顺义区后沙峪京奥港枫泉花园住宅小区延期交房原因说明》和诉争工程存在合同外增加项的相关情况等,一审法院难以认定系华通公司原因导致诉争工程工期延长。故京奥港公司反诉要求华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的反诉诉讼请求,均无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京奥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华通公司工程款三百四十六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元二角三分及该款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京奥港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华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京奥港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京奥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四:第一,京奥港公司是否应支付华通公司增项款;第二,京奥港公司是否应支付华通公司工程款利息及起算标准认定;第三,华通公司是否应向京奥港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第四,华通公司是否应向京奥港公司支付罚金。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关于焦点一,增项款问题。华通公司提交六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及洽商记录等文件,用以证明在合同外增加工程。京奥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辩称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外增项不应作合同价款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华通公司与京奥港公司在施工期间分别签订六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及洽商记录,合同中均注明属于合同外任务、合同范围外、后增加工程量等内容,并约定工程价款另行确认。因此,应当认定上述工程价款应不包含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之内。关于增项款的数额问题,根据证人证言及视频证据,足以认定华通公司向京奥港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定案表、结算启动确认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确认单、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结算要素审查表等文件,京奥港公司枫泉花园项目经理付某于上述文件上签字进行确认。现京奥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增项的结算情况,故一审法院依据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确认增项款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复函内容可知,涉案工程高压送电时间为20171120日,因此,可以确定华通公司已于该时间之前向京奥港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一审法院依据华通公司的诉请,判决京奥港公司自20171121日起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京奥港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三,工期延误问题。首先,虽然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123日,但截至2017323日,中建五局才向华通公司移交工作面,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331日,显然无法实现。其次,施工期间存在多种非华通公司原因所致的停工情况,如:至20175月,诉争工程仍存在配电室漏水的情况;20176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快报确认了诉争工程电缆填充物不符合标准要求;20177月,该院又出具了诉争工程电缆绝缘厚度、偏心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结论。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工期时已充分考虑施工备料时间、风雨天气、冬季施工、停水停电、节假日、各项分包工程交叉施工、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造成工期损失等因素,但是,上述施工期间出现的非华通公司原因所致的停工情况并不能包含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内。第三,201797日京奥港公司所出具的《关于顺义区后沙峪京奥港枫泉花园住宅小区延期交房原因说明》,京奥港公司所提出的小区延期交房原因是市政轨道交通建设及规划路施工等事宜,并未提及与华通公司有关。最后,施工期间双方协商增加多项工程,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综上,京奥港公司主张华通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据此要求华通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罚款问题。京奥港公司提交处罚通知单,以华通公司不经验线私自开挖,破坏其他单位成品不上报为由,给予5000元罚款处理。对此,华通公司不予认可。处罚通知单系京奥港公司自行制作,京奥港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通公司存在处罚通知单所列明的情形,故京奥港公司主张华通公司支付5000元罚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京奥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 504元,由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春香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沈 放

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贾云航
法 官 助 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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