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99号
原告:袁金河。
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美文。
第三人:单宝柱。
原告袁金河与被告东营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美文、单宝柱债权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袁金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金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金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袁金河负担。
审 判 员 宋成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