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26执裁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受理。
依据本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8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926元,由被告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并评估,银行账户又无存款,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喜
审判员***
审判员向国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