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西侧锦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沙玉萍。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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