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市景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02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现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景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景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9月12日,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