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王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蜀锦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3426560731134N。
法定代表人:张连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376843.00元,执行费:3616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在香江国际的商品房三套,房号分别为:2-1-131商业三;4-1-11商业三;8-1-201商业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虎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