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426执恢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蜀锦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342656073113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376843.00元,执行费:361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616755.50元案款及执行费36168.00元。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位于会东县××镇××小区××商品房(房屋编号:2-1-131、4-1-11、8-1-201)。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法变卖仍未成交。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80000.00元,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申请执行标的,**按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裁决书内容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凉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