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终3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北、西藏路以西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城3幢1501、1502、1503、15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2775770B。
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龙,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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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552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上诉人诉请的劳动保险费1348899.41元涉及与案涉工程款相抵扣的问题,而案涉工程款如何结算与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平广洋房公司”)有必然联系,现馨平广洋房公司在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时提出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劳动保险费,故应追加馨平广洋房公司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明事实,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陆振益
审 判 员 王雅新
审 判 员 侯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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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家栋
书 记 员 陈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