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5759号 申请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767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北经济开发区西环路586号科创大厦B座607-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9310975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3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2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120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实地对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5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虎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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