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53627C。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1477Q。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09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02974。
法定代表人:邓大成。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瑟琴
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
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