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安场镇建政村茶耳组与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24民初576号
原告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怀公司”)与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怀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翔公司、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茂怀公司向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的项目提供水泥制砖,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向被告盛翔公司供货的供货单,予以佐证其向被告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提供材料的数量及金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供货单予以采信。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的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本院对茂怀公司要求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支付其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茂怀公司请求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系盛翔公司成立的分公司,盛翔公司对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所欠货款应承担补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茂怀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就正安县工业园区安置点二期项目,约定由茂怀公司运送标砖、配砖等水泥制砖,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产品名称及价格(合同单价为材料送达工地现场价格,包括材料费、运费、下车费、税金等),乙方负责将合同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正安县瑞溪街道办事处(应是瑞濠街道办事处,瑞溪是正安县瑞溪镇)安置房二期施工现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每月30日为产品对账确认日,甲乙双方根据送货单签字确认当月数量及金额;付款方式为月结付款,乙方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已对账总金额的70%,剩余30%于工程结束时予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茂怀公司向案涉项目运送水泥砖,原告茂怀公司向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出售的水泥砖金额为322808.00。原告茂怀公司自述,被告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已支付货款110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15%。 庭审结束后,经与盛翔公司正安分公司工作人员申学红电话(155××××7222)联系确认,其认可被告还余212080.00元货款未付给原告,涉案工程位于正安县,工程在2019年7、8月份已完工。
一、由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208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00元,减半收取2240.00元,由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光勤
法官助理 郑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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