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至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81民初1256号
原告:鞍山至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6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676868029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钢,男,满族,1957年4月13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757590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鞍山至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冶金。。。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至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鞍山至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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