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207民初518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三合路389号-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陆艺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北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陆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艺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报酬64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艺公司以6480元为本金,按LPR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阳北方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2年3月到由被告陆艺公司承包部分劳务的沈阳北方万科城一期项目上的电子班组工作,此建设施工项目由被告沈阳北方公司总承包。从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陆艺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加班费工资及饭补,后经包头市九原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工地包工头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剩余部分拒不支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陆艺公司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被告沈阳北方公司没有履行其监督之责,属于共同违法,对于原告最终没得到工资具有共同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 陆艺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工资、不欠饭补。2023年1月6日,原告和我公司达成协议,原告签字捺印,所有费用已结清。 沈阳北方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既未与其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亦未口头雇佣原告在我公司工作,甚至连这个人是谁都不知道。从诉状上看,原告承认其是陆艺公司单位员工,其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我公司将万科城4#地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等级的陆艺公司进行施工,我公司与陆艺公司是公对公单位,我公司与陆艺公司结算,陆艺公司给原告付款,是正常的工作流程,原告直接起诉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工程已经竣工,我公司已将原告的劳务费全额支付给陆艺公司,陆艺公司也足额发放给原告,现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引用法条错误。原告引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错误,该规定内容如下:“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本案被告陆艺公司既不是包工头,亦非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单位,故,原告引用该管理办法第七条错误。原告引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错误,该规定内容如下:“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据查:陆艺公司已将拖欠原告的工资足额发放,原告于2023年1月6日给陆艺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付款承诺书》中承认已收到所有工资及其他费用。现在陆艺公司已经不欠原告工资,而原告却要求我公司对陆艺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属无理。综上,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被告陆艺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公司签订《包头万科城4#地项目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沈阳北方公司将万科城4#地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包给陆艺公司进行施工。被告陆艺公司于2022年3月雇佣原告等人到其承包的万科城一期项目上的电子班组工作,当时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每天420元。因被告陆艺公司未能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等人投诉至包头市九原区劳动监察大队。2023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陆艺公司出具《包头市九原区青山路万科一期机电项目农民工工资付款承诺书》,承诺其本人已经收到2022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15990元,所有工资及其他任何费用已全部结清,如日后发生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经济纠纷与陆艺公司无关。2023年3月8日,被告陆艺公司将上述15990元工资支付给原告。原告诉求的劳务报酬包括2022年3月至9月工作日每天30元的饭补、2022年10月至12月工作日每天10元的饭补,共计6480元,其中,陆艺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8月20日出具的工资饭补结算单载明原告***2022年3月至6月的饭补金额为306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陆艺公司工作,被告陆艺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资及双方约定的饭补,现通过被告陆艺公司员工***签字的工资饭补结算单可证实被告陆艺公司拖欠原告饭补3060元,被告陆艺公司应予以支付。然原告要求被告陆艺公司支付3060元以外的饭补,无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陆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3060元为基数计算。陆艺公司具有专业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其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沈阳北方公司对原告的饭补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原告对沈阳北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饭补3060元; 二、被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以306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元,由被告哈尔滨陆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男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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