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佛山绿康医院有限公司、佛山市晴曦医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0217号
原告: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35324833。
法定代表人:梁龙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杏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绿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0027R。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佛山市晴曦医疗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JTHY7B。
法定代表人:何某1。
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58元,减半收取计153.79元(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罗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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