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8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684144-5。
被执行人:**,住柳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