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8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684144-5。 被执行人:**,住柳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