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2执8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684144-5。
被执行人:**,住柳州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0-18、20-19、20-20以及坐落于柳州市新柳大道102号正和城A区24栋2号的四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栋20-18、20-19、20-20以及坐落于柳州市新柳大道102号正和城A区24栋2号的四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