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苗换成与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1799号
原告:苗换成,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付立新。
被告:***,男,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济源市。
原告苗换成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苗换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换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苗换成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