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朝与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1802号
原告王朝,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胜利,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王朝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