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9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4月26日,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