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246号
原告:巴州润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钢材区1-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东岸美庐13号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润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巴州润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润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