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4民初137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现年52岁,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陵川县。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在庭外解决,现纠纷已息。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 宏 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青雨